关于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RCBO&RCCB)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 16917.1-2014和GB 16916.1-2014有关要求的公告
时间:2015年10月10日各相关企业: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16917.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分: 一般规则》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16916.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分: 一般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14年5月6日发布,将于2015年6月29日实施,替代GB 16917.1-2003和GB 16916.1-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现将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2015年6月29日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新版或旧版标准进行认证,如选择旧版,应在2015年6月29日前完成相关的认证流程。2015年6月29日起, 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 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应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6年6月29日完成,逾期未完成,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6年9曰29日后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 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5年6月29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 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五、咨询联系方式
产品认证与检验事业部审定部
周连军: 010-68708571;
传真: 010-68415037;
邮箱:dgy@cqm.com.cn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16917.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分: 一般规则》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16916.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分: 一般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14年5月6日发布,将于2015年6月29日实施,替代GB 16917.1-2003和GB 16916.1-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现将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2015年6月29日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新版或旧版标准进行认证,如选择旧版,应在2015年6月29日前完成相关的认证流程。2015年6月29日起, 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 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应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6年6月29日完成,逾期未完成,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6年9曰29日后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 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5年6月29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 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五、咨询联系方式
产品认证与检验事业部审定部
周连军: 010-68708571;
传真: 010-68415037;
邮箱:dgy@cqm.com.cn